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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9日,杭州市建設委發(fā)布《關于印發(fā)
實施范圍
1.新立項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筑項目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。其中,單體地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(含)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應采用鋼結構裝配式建造。
2.上城區(qū)、拱墅區(qū)、西湖區(qū)、濱江區(qū)范圍內出讓或劃撥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項目全部實施裝配式建造。
蕭山區(qū)、余杭區(qū)、臨平區(qū)、錢塘區(qū)、富陽區(qū)、臨安區(qū)、桐廬縣、淳安縣、建德市按照區(qū)域范圍內出讓和劃撥土地總量30%的比例實施裝配式建造,逐步提高比例要求。
(責任編輯:何雯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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